包头毒品律师

-于子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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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子峰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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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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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狱会见贩毒犯人要求是什么?已满几岁的人贩毒应负刑事责任

添加时间:2024年04月04日 来源: 包头毒品律师 浏览:366
[导读]:   于子峰律师,包头毒品律师,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

  于子峰,包头毒品律师,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。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不畏艰险、奋力拼争,愿尽自己的所能,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。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,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!

监狱会见贩毒犯人要求是什么?

一、监狱会见贩毒犯人要求是什么

监狱会见贩毒犯人要求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会见,《监狱法》第40条的规定,罪犯在服刑期间,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、监护人。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,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。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,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。需要会见的罪犯,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,中队干警随信寄发《会见通知书》,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。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。近亲属是指配偶、子女、孙子女、父母、岳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伯父母、姨父母、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。

二、探监包括6种:

到监狱中探望服刑的亲友

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亲友

到劳教所中探望被劳动教养的亲友

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亲友

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羁押的亲友

到强制戒毒所探望被强制戒毒的亲友

到不同的地方探监,要求是各不相同的。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到监狱中探望服刑的亲人。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:

1、主体条件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48条的规定,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。但是,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,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,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。

2、证件条件。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,出示以下证件:

身分证件;

当地街道办事处、居委会、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。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,不需要第2种证明。

3、时间条件。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,才能探监。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,除法定的节假日外,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。

在当代社会,现在我们国家如果要在监狱里面会见犯罪人员的话,那么必须要通过非常严格的手续,防止存在着串通以及其他的不良的行为,所以在此状况之下的话,证件的要求和时间方面的要求是非常的严格的,身份证件包括有户口本,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的。

已满几岁的人贩毒应负刑事责任

一、已满几岁的人贩毒应负刑事

满14周岁贩毒负刑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。

因贩卖毒品罪是属于“八大重罪”,所以已满14周岁,即要负该案刑事。但是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

二、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“贩卖”

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》规定,“贩卖”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。我们从中可以得出“贩卖”行为包括两种:

出卖行为,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;

以出卖为目的的收购毒品行为,实际上这种模式是一种经营的模式,“贩卖”的含义要广于“出售、出卖”,因此,买入囤货或者之后的转移、加工包装等都属于“贩卖”过程中的一个环节。只要为了出售为目的的买入及买入后转移、加工等行为均属贩卖行为。

司法实务中,在对贩卖毒品罪认定的时候,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,在客观上有贩卖行为,就可以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。此时,无论实际贩毒的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。在量刑处罚的时候,则会根据贩卖毒品的重量和贩卖毒品的犯罪性质,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判处以死刑,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若有对多次贩卖毒品,尚未经过处理的,那么量刑的时候毒品数量将会累计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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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来源:包头毒品律师
  • 作者:于子峰[内蒙古-包头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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